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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6號 原 告 陳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寧珈律師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邱顯堂 陳淑慧 邱義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張瓊瑜即小島民商行 被 告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奕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7號 原 告 李錦雲 訴訟代理人 鄭日春 訴訟代理人 鄭家麟 被 告 白家銘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1號 原 告 周宗鴻 被 告 TRAN NGOC MINH (中文名:陳玉明,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8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邱富國 追加 被告 元亨泰貨運股份
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47號 上 訴 人 余澄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娥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因上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79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02號 原 告 謝錦潮 被 告 莊永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998號 原 告 鄭李金蕊 被 告 陳嘉恩 黃麗卿 籍設新北市○○區○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6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陳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孫憶琳 住○○市○○區○○路000號0樓(0樓代 收) 被 告 許漢瑋 上列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夏麗香 洪瑞淇 蘇鳳儀 蘇寶玉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思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