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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另本院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另本院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5 頁)。核原告前揭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前開規定,應屬合法,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013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550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15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798元,及自支付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耀同(原名楊文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富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797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兵峖希(原名兵欣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浩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007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務 人 黃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益進 吳喬茵 一、債務人陳益進應向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張錦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97元,及其中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振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7,667元,並賠償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權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MZ000000000),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