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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謝慧敏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呂明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第1項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 度存字第5012號、5011號、5010號、5013號、5009號、及50 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強制執行已經終結, 聲請人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
所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所示之金額。再如前述,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相對人 即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第一項 所示。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逐一論述之 必要,附此敘明。 肆、假執行之宣告: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無 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 及查詢單、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未於言詞辯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