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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俊龍 陳俊成 陳健一 魏碧需 被 告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沛汝 被 告 李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58,000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玉嬌、吳宜明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簡玉嬌、吳宜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劉哲村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 告 林秀
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第1、2項所示。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於被告 為言詞辯論前,即已撤回已歿之林賜川,自生撤回之效力; 又追加被告部分,乃因本件為地上權之訴訟,對於地上權人 林賜川之繼承人而言,渠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須合一確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4號 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芳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劉俊暾 被 告 李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陳秀華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原 告 台灣陶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哲宏 原 告 美商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筠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
第一項所示證據保全之聲請部分,合於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㈢至於證據保全之方法乃屬法院之職權,聲請人所主張證據之 保全方法,僅供本院參考,應以何種方式即可達到保全之目 的而未逾必要之程度,仍以本院實際到場保全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 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路○段 ○ ○ ○ ○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福、陳怡樺間因111年度家繼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慧潔(已歿) 蔡緯國 陳素燕 陳鳳暘 訴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