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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4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采玲 被 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楊彥勳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陳冠中 被 告
第 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有夠便宜機車租賃 契約、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於到庭意願調 查表陳明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 屬同一事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53號竊盜刑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喬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靜香間本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 770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吳倩怡 被 告 許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珮姍 被 告 胡喆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童冠錞 被 告 孫瑋亨 許明朝 蔡佳宏 上列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建海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蔡文海 上列當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
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權行為事實,而被告因包括上 揭侵權行為事實在內之犯罪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千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坤澤間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