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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被告郭小菘答辯: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但伊現在在監執 行,沒有能力賠償等語。 三、被告孫瑋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李金德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真因本院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簡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崇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歐陽威巨 債 務 人 唐碧華即雅緹小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40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周冠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錦堂(男、民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幸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春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陳志銘 被 告 曾建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1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邱子媛 被 告 林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洪衣婷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林炳成(原名林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