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告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伍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告 甲○○○ 3-1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辦理股權過戶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群郁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三、茲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