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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
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秀琴、陳秀蓮、陳品叡、陳品戎陳以:同意變價分割 ,不要原物取得等語。(見本院卷第382頁) ㈡被告黃金喜則陳以:同意變價分割,不同意負擔訴訟費用等 語。(見本院卷第39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34號 原 告 A02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原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劉子綾 被 告 林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張羽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古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國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致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涂進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 至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被告徐鴻森、湯松達、張伯瑋陳明 願供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李宜蓉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郝宜臻律師 被 告 邱世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游焙春 債 務 人 黎孟青即寶璽藝品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黃靖哲即黃旭騰即黃志尹 一、債務人應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勝麗A+社區管理委員會 債 務 人 徐錦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14元,及自民國 113年2月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業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993元,及如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08元,及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45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