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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顏苾涵 法官 黃思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4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魏丞襄 被 告 陳玟憲
第1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從頭到尾這是詐騙,我也是被害者等語,以資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被 告 瑞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鍾國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國全間拆屋還地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BARADI JESSRAEL FABROS(傑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REYNOLD M.REGINALDO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常基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彭珮瑩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趙國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東海補習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超塵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邱永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健能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劉黃月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鈞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