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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黃育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許佩蓉 被 告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470號 原 告 李可忠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62號 原 告 周憶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應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所示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之事項, 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
所示之事項,如其中任一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第1、2項所示。⒉如附表所示地役權消滅。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澄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㈡被告陳瑩山等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述略以: 系爭需役地現非被告陳瑩山等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姚宏曄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廖軒秀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文鈺 一、債務人應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01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趙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834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靖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