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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之1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品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帝仕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所示。 二、陳述: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第517 地號、地目 溜、面積2,964.05平方公尺,同段518 地號、地目溜、面積 3.29平方公尺,同段519 地號、地目溜、面積1,884.36平方 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己○○ 乙○○ 丁○○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路9巷1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受託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受 託物,係屬給付之訴(財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丙○○ 1號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所 定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欲 節省裁判費,亦得與被告另行協調解決方式;但應注意時效 等規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8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4條、第249條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