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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協議書影本為證,依該協議書之約定:「經雙方協 議同意,由本人甲○○支付壹佰貳拾萬元
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被告汶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邀同其 餘被告庚○○、乙○○、壬○○、丑○○、丙○○、辛○○、丁○○、高 佩靖等為連帶保證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六四號 原 告 美商美國己○○○保險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甲○○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向原告申請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 卡,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持上開記帳卡消費新臺幣(下同)三萬 元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向原告申請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 卡,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持上開記帳卡消費新臺幣(下同)三萬 元
第一、二項 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除戶戶籍 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
第一、二項 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除戶戶籍 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所示。被告經合法
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約定書、代償及債權移轉證明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