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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 正 賢 ~B 法 官 孫 玉 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李銘洲 ~B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情。 二、被告等人對原告請求之金額雖不爭執,惟被告戊○○○、壬○○、子○○、辛○ ○、癸○○、庚○○以:渠等經濟能力無法清償前開債務,希望以抵押之土地清 償等語,被告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蘇 正 賢 ~B法 官 孫 玉 文 ~B法 官 楊 佳 祥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邀同訴外人林育勝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即自八十 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止,分二百四十期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乙○○、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四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分二百四十期,每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長榮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 彭 郎 訴訟代理人 許 居 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高永盛,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貳佰伍拾萬元,約定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止分期清 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五機動利率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訴外人魏再興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向原告借款二筆合計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借款金額、起迄日、利息及 繳款日均如附表一所示,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向原告分別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伍 萬元及參拾伍萬元,第一筆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八十六年四月十 九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六機動計算(請求時已調整為百分
所示。 二、陳述:被告偉玄實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約定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並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胡明雲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三百二十六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自八十八年五月四日起 至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止,於借用後分十六期按期攤還本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