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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 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G三—四三○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玖拾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肆佰零貳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柒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 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零陸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零捌拾肆 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點四八之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逾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肆仟零叁拾壹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捌 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零壹拾捌元 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 貳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加收違約金(計算方式為延滯第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零貳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黃淑芬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邀被告甲○○為連帶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拾伍萬肆仟参佰伍拾伍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伍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柒 拾伍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