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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各一份及簽帳單三份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本院審酌 前開書證,足認原告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其本於信用卡使用
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祭祀公業李國盛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榮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因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祭祀公業李國盛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榮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因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瀞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清償抵押透支貸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清償抵押透支貸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 (二)陳述略稱: 1.被告銳權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乙○○、甲○○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放款借據及開發信用狀約定書,借款額度以新台幣(下 同)柒百萬元為限,本借款得循環動用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甲○○○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正宗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第一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