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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 美 美 ~B 法官 林 育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 年度促字第三0七四一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九號 原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理算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訴訟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依本件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第 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 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CD-六九二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零 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伍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