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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 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叁佰伍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被告丙○○及 訴外人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萬元,約定 借期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利息按郵匯局一年定期儲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二五 計算,且被告應將借款按月繳納利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被告弘騰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借期至九十二年 十一月三十日止,利息固定按原告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週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彭鈺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連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遲延 利息。 二、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明 細表各一件為證,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而被告甲○○亦經合法通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 定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查報表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
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清單各一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 延利息等語,於法即屬有據,所訴自應予以准許。又本判決原告係請求命清償票 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