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即 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
所示。 二、陳述: (一)緣兩造之被繼承人周金源(男,民國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去世,其法定繼承人 共有八人:妻甲○○○(六年一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B 法 官 孫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 美 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上訴人丙○○部分: 1、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2、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B 法 官 張季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B 法 官 楊佳祥 ~B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第二○九二號 原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柯正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乙○○已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華洲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華 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乙 ○ ○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 美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三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昭 被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季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