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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王清華 被 告 甲○即許見財 右當事人間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О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二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徐育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三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聖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姿儀 王清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
第二項所示。 四、本件係屬小額事件且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七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欣宜 周許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柒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訴外人即借款人黃煥達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三百六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三年八 月十八日止,借款人應按期於每月十八日繳納利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 千萬元,並邀約被告戊○○擔任連帶保証人,約定應自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起,迄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七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王佳政 彭永勝 被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