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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五日本院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臻嫺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林逸梅 ~B法 官 張銘晃 右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 同)十三萬五千六百七十六元,票號TC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惟 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簽帳消費款、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