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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零叁拾陸元整 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參 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陸佰玖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零陸元部 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玖 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元,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元部分,應自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其中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捌佰肆 拾玖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柒 拾壹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 叁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零貳拾 伍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貳拾 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元 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叁佰柒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 壹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仟陸佰捌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 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 拾捌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伍仟伍佰零壹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 柒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