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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查座落屏東縣鹽埔鄉○○段五四、六二之一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茲有土地 登記簿謄本二件可稽。次查,被告無權占用上揭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甲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文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文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止 ,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機動調整(現為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九計算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三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章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原設籍居住於苗栗縣頭份鎮山下里二鄰山下十二號,於民國三十六 年間前往大陸探親,三十八年間大陸變色,未及趕返台灣,夫乃於三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代辦戶籍遷出,並經利害關係人陳允瓊於四十八年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 借款動用期間自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四日止,為期一年,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下同 )三十萬元為限度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係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星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 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向原告申請消費記帳卡,並簽立記帳 卡約定條款,依約定被告之記帳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 ,如逾期不繳,應按未償還帳款餘額依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 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票據號 碼為AA0000000號之支票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約定被告應於原告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 則喪失期限利益,應就其全部應付帳款一次全數繳清,並自約繳日次日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龍志敏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為 被告辦理附卡使用,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一紙,依雙方之約 定,被告得持用原告公司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