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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原係夫妻,茲因雙方婚姻生活意見不合,已於民國九 十年八月十四日協議離婚。查原告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因與被告林芳 億夫妻感情失合,獨自前往加拿大,直至
所示,若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 一、原告所主張系爭工程款法律關係除當事人外,其餘與鈞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 四九號事件相同,且原告起訴狀所呈事證亦為該事件原告即訴外人李顏雅玲茲引 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蔣安國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① 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②二百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均按原告基 本放款利率減0‧七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向原 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九 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二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期限十五年,利息按原告牌告基 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點四六計算,自借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約定八十 九年六月十五日清償及每月利息為二萬四千元,且借款當日交付由其本人簽發之支票 四紙予原告,詎上開四紙支票屆期經提示,均遭退票,原告屢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清宇行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丙○○、王 沈陽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新台幣(下同)一百五 十萬元,約定有利息、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與訴外人呂禮太、原告法定代理人乙○等三人共同出資於越南經營「 東珠(責任)有限公司─TONG TSU(VN)CO‧LTD」(下 稱東珠公司),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丙○○○○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丙○○○○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將伊向訴外人台中縣政府承攬 台中港 藝術館演藝廳之隔音門工程轉由原告承攬施作,嗣依約完工,被告亦已向台中
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將伊向訴外人台中縣政府承攬台中港 藝術館演藝廳之隔音門工程轉由原告承攬施作,嗣依約完工,被告亦已向台中 縣政府
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將伊向訴外人台中縣政府承攬台中港 藝術館演藝廳之隔音門工程轉由原告承攬施作,嗣依約完工,被告亦已向台中 縣政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