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575 筆裁判書提及「聲請沒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銜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52號、111年度偵 字第17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
…字第11213090740號函在卷可佐,既被告犯罪 所得均已償還,爰不聲請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 或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同時 載明聲請沒收該扣案手機之旨,雖本案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由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如前,然依上說明,本院自得於本判 決內併予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15條…
…明被告有因提供前揭郵局帳戶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而獲有對價或利益,爰不予聲請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查中完整交代,而其被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並未經檢 察官列為本案之證據或聲請沒收,此為本院查核全卷屬實。 從而,本院審酌該扣案行動電話,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 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
…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認應對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1包及吸食器1組單獨聲請沒收 。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 院草療鑑字第…
…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前開扣案物品本屬應宣告 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裁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不予沒收之說明: 檢察官雖於起訴書載明聲請沒收扣案墨水93瓶之意旨,然依 卷內現存事證,扣案墨水93瓶均無從認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業經本院說明如上,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又扣案 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 法(即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 …
… ,然該物為告訴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3項規定, 不予向法院聲請沒收。 ㈡未扣案之木棍2支,雖為被丙○○、乙○○遂行本案之犯罪工具 ,然被告丙○○、乙○○均自述使用後即棄置,考量該物屬通 …
…至其餘扣案物,雖為被告所有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有關,檢察官復未聲請沒收,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
…獲有 對價,且對於上開已交付之款項亦無管領權限,檢察官復未 聲請沒收,自無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洗錢標的 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
…鑰匙1支,雖係被告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沒收、 追徵。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
…鑰匙1支,雖係被告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沒收、 追徵。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軼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即112年度安保字第594號 …
…犯罪所得,故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亦併此敘明。 四、檢察官雖聲請沒收被告丙○○經扣案之現金20,390元,然上開 現金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是本案審理範圍內之販賣毒品行為 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至於…
… 得,就扣案如附表2所示被告黃皓群、陳德蓉所有之物,均 經前案聲請沒收,爰不另聲請沒收,併此敘明。 四、追加起訴之理由: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及「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