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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簽立信用 卡約定條款,依前開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被告應依原告 寄發之信用卡消費帳單所指定之繳款截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間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為被告丙 ○○辦理附卡使用,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一紙,依雙方之約定, 被告得持用原告公司核發之信用卡予以消費使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兩造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依原告寄發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繳款,並 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每月最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兩造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依原告寄發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繳款,並 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每月最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兩造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但應依原告寄發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方式於每月十五日前繳款,並 得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每月最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 八十五年七月十日止,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繳至第十三會時,被告即宣 布倒會,惟原告仍是活會,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 訴請履行同居,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0二號 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丙○○ 甲○○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 萬元,約定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並按機動利率調整,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陳述: 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聲明: 陳述: 證據: 理 由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送達代 被 告 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所示。 二、陳述:兩造現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子張寶生,原告發現被告不務正業,並於九十 年間因涉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九十年四月四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感裁字第00七號 裁定感訓處分,現於台東岩灣執行中,因流氓之感訓處分雖非犯
。 二、陳述:兩造為夫妻,因被告生性好賭,偶爾收入,均自行花用,不付生活費, 故自婚後,家庭生計均靠原告工作收入維持,而被告自子女相繼出世後依然如 故,毫無家庭責任,原告為顧念夫妻情分,雖曾好言相勸,惟二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玖拾柒萬元,借款期限至一百年四月十七日止,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並約定被告乙○
所示。 二、陳述: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五日,共同簽發本 票二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九萬元及五十一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 五月二十日,並約定借款期間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繳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