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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示,自屬正當,予以准許。又視同上訴人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到場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適 辯論而為判決。 二、系爭坐落彰化縣田中鎮○○段一0三五號(庚○○除外)一0三六
所示。 二、陳述:兩造本係夫妻,奈因個性不合,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簽訂離婚協議 書,依照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造的婚姻關係 已消滅,兩造自應互負協議離婚登記之義務,惟被告拒絕至戶政事務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 (下同)六十七年間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被告婚後經 常毆打原告,並予精神虐待,常致原告遍體鱗傷,精神及肉體均受有不堪同 居之虐待,被告所犯凌虐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結婚,婚後被告性情乖張,經常毆打虐待原 告,且不顧家庭生活,分文不支付家庭費用,更因竊盜罪經鈞院判處罪刑確定, 竊盜罪乃不名譽之犯罪,兩造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又被告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債務人黃佳福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 百五十萬元,由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清償,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遲延履行時,逾期在六個月以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十二號 原 告 丙○○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五日內陳報是否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瑞小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B法 官 蔡岱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當時被上四人蓋房子就是因為沒有錢,所以無法完成,於是以現狀賣給上 訴人,至於上訴人買受後繼續支出之工程費用,不應由上訴人負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B 法 官 王翠芬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1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2 法官 謝耀德 ~B3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第 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