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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被告上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高公司)以被告乙○○、甲○○、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與原告簽訂進口融資契約,向原告 申請開發信用狀,由原告提供美金五十萬元內之進口融資(包括墊款、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漢欣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欣公司)以被告丙○○、乙○○、韓子玉 (原名韓翠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與原告簽訂擔保 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
所示。 二、陳述: (一)緣債務人游加興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千四百 萬元,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並以丙○○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 段七三六、七三七、七六七、七六八、一0三一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 請履行同居,經鈞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00號判決被告 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己○○邀同訴外人洪貴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大陸女子,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結婚,不料被告 竟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 ,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蕭道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十計算,並約定如清償逾期, 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一百九十六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六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計 付,自借款日至一百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分三百六十期,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六計算,逾 期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一‧九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所示。 二、陳述:被告己○○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千五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七五計 算,並隨原告利率機動調整,逾期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①九十年 一月三十日、②及③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①一百五十 萬元、②二百萬元、③五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間固曾於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由被告向原告承買其坐落 南投縣竹山鎮○○段車店子小段第一二一之一0號土地,並於契約書第九條條件約定 「::移轉登記價格雙方約定按公告現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案外人柯火生(歿)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四日與原告訂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 元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為一0二年四月四日止,上開借款兩造約定,被 告應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