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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百家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邀同被告丁○○、乙○○ 、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四筆: ⑴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借款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借款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長女金鈴(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 告 甲○○○○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華 訴訟代理人 蔡京宏 被 告 超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煌榮 右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六號 原 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州 被 告 乙○○即嘜歡樂小吃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 告 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
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依民法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庚○○給付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均應予准許。而原告之票據債權既係為擔保借款債權 ,原告僅具有一個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地位,原告之借款債權消滅後,
第二項所示之金 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款契約第十三條約定,關於本件訴訟管轄,兩造合意以鈞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二五號 原 告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送達代 右原告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五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