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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結婚,婚後育有二女陳美安(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 日出生)、陳美瑄(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出生),婚後未幾,兩造偶有口角,被告動輒 即拳腳相向,原告為家庭和諧,多方容忍不追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蔡秉宸 ~B3 法 官 翁芳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林松虎 ~B3 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林松虎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1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蔡王金全 ~B3 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曾謀貴 ~B3 法 官 陳成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楚汝聰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鄭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 六十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並自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 ,按月以月息一分計算利息,立有借據及開立本票各一紙為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新市鄉○○段二地號面積0.三一一八公頃土地係耕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由被告之父黃先化承租,訂有三 七五耕地租賃契約。被告之父黃先化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起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原名稱為「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奉改制更名為「臺北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兩造業於約定書第十一條(原告誤載為第十 三條)約定,合意以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
所示。 二、陳述:被告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二 月二日於原告處開發信用狀,金額共計美金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整,依進口遠期 信用狀借款契約第三條約定,到期不履行時,除應依照到期日原告牌告
所示。 二、陳述:被告井米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下稱井米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 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四筆,共計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其各筆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借款利率、繳款日均如附表一所示,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其餘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二 月十七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八百四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零二五計算,並約定如被告未按期償還本息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