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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葉俗汎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胡恆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本件聲請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榮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01號 原 告 蕭千霖即蕭媽媽傳家餅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被 告 李芃 訴訟代理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第1項 、第2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分別 聲請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富昱鼎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育衛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被 告 凱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國興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