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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雙方於七十五年九月二日結婚,婚後生有一子曾健傑,但被告沉迷賭博 ,八十四年間積欠不少債務而離家不歸,迄今消息全無,且置原告及孩子之生 活於不顧,請求依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判決離婚。
。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五日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 請履行同居,經鈞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九四號判決被告 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
所示。 二、陳述:雙方於七十七年四月十二日結婚,婚後生有一女趙思韋,但被告無故離 家,迄今消息全無,且置原告及孩子之生活於不顧,請求依民法第一0五二條 第二項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並聲請訊問證人趙
所示。 二、陳述:雙方於七十六年間日結婚迄今十三年,但被告沉迷毒品,多次入監,置 原告及孩子之生活於不顧,且雙方婚姻生活已達難以維持之地步,因而請求依 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泰國籍勞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入境我國,在花蓮工作,當時 原告受聘於證人劉鳳嬌經營便當生意,被告經常來消費,所以雙方認識,並經 交往而結婚。但被告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離境回泰國,迄今沒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六七七號 上訴 人即 原 告 林國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鳳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處 被 告 甲○○ 住臺中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乙順景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結婚,婚後緣於兩人年紀尚 輕,性情未定,時生口角爭執,又緣被告乙順景不務正業,未負起養家責任 ,夫妻感情因而不睦。時迨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 三 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汶池 送達代收人 張清木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周大方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