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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炎樹 送達代收人 許永杰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張大為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黃玉清 ~B法 官 鐘貴堯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在大陸結婚並辦理登記,於同年六月間返 台定居,嗣因被告以探望前夫所生之子女為由,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離家,前 往大陸地區,經原告屢次要求其返家履行同居義務。其只說願
示。 (二)陳述:緣被告精彩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五 月、六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銅版紙、新聞紙、雜誌紙、模造紙等,三月份、 五月份、六月份貨款(含稅)依序分別為為新台幣(下同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二人為母子關係,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間共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 百六十八萬元,言明週轉一個月即行歸還,被告二人並願負連帶清償之責。故當 場付一紙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四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委託原告加工電鍍被告所製積體電路 半成品,雙方並訂有委託加工合約書,嗣原告業已依約為被告完成積體電路半 成品之電鍍加工,並已交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印尼籍之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結婚,被告並於同年 五月二日入境至台灣新竹原告上開之住所,與原告共營夫妻生活,雙方感情原 本融洽,詎被告於同年九月二日佯稱欲返國探親,卻於返回印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結婚,婚後約定共同住所地為被告之戶 籍地新竹市○○○街四八號,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自七十八年十月間起被告忽 反常態,常常深夜未歸。原告以和為貴,百般忍受,乃被告得寸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自與原告結婚後,即遭受不平等之待遇。在台南永康居住時,被告因治療 門牙而需使用麻藥,導致無法下廚料理中餐,原告一進門看到被告在睡覺,不 分青紅皂白地將被告拖到地上,責問為何沒吃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雷雅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第二項所示負擔本件訴訟費用,較為 允洽,爰依職權判決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 行審酌,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乙○○簽發,以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不料屆期提示,竟均遭拒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十六萬 四千九百六十元,及均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
第四項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無影響, 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