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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緣原告以經營不銹鋼廚具(流理台)及其零件、木製品(傢俱)、廚房 用具(鍋子鏟子電鍋)、衛浴設備之買賣及有關產品之進出口為業。被告自民 國(下同)八十八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翠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之金額及附表一之金額自八十八年四月八日起、附表二之金額自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 過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十、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結婚,婚後設共同住所地於新竹市○○路○段四 二巷三號,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回印尼後,無故迄今 未回,拒與原告同居,原告亦無法與被告聯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九萬元, 借款期限自八十四年一月六日至九十九年一月六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八 五,嗣後機動調整,還款方式以一個
所示。 二、陳述:原告執有被告丙○○簽發,以臺灣省合作金庫新竹支庫為付款人、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發票、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票號PU 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並由被告乙○○背書,詎於八十八年九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緣訴外人林阿福自民國(下同)五十年間起即向原告承租坐落新竹縣關西鎮○ ○○段赤柯山小段一三一之一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乙筆,並訂有耕地 租約(租約玉字第一四二號)。 (二)查林阿福於六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緣訴外人王慧筠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為連帶債務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三十萬元,與原告訂有借據一份,依上開借據約定 :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猷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承攬被告承包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台中市北屯舍就地改建工 程之紮鐵筋工程部分,依工程承攬合約書之規定及附件第七項約定,工 程鋼筋係採用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富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 十六年一月二十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千六 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前三年按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結婚,惟被告卻於八十九年二月十 三日離家他去,行方不明,原告曾向臺中縣霧峰分局坪林派出所申報失 蹤人口,仍無所獲。被告既無不能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結婚,惟被告自二十多年前起,即常 常離家,不僅不工作賺錢養家,反而要原告代為清償債務,甚至自十五 年前起,被告就再也沒有返家,棄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 張文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