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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許進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一、原告因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新竹縣芎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唯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金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甲○○、乙○○、 戊○○發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束憲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丙○○發支付命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玖佰 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