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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備位聲明:被告應減少價金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萬肆仟元。 二、陳述: (一)被告昱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成公司)及甲○○在高雄市○○路及新光 路口,起造名為「摩天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國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其媳婦即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 ,並以其所有坐落林園鄉○○○段一七六五、一
所示。 二、陳述: 被告己○○邀同被告庚○○、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 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自八十七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
所示。 二、陳述: (一)華僑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僑信託)業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由原 告吸收合併在案,其權利義務已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被告丙○○於八十年四月三十日邀同被告丁○○○○○○、被告乙○○○○○
第一、二項所示。 貳、陳述: 一、先位之訴: (一)被告長發營造有限公司於八十四年二月間,向改制前之台灣省漁業局(即現制 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標得烏石漁港興建第五期工程,於 得標後再與原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萬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 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並機動調整之,如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另應給付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 萬元,與原告訂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止,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以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五計算,並於日後依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胡金生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三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自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六 月三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算,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間,向原告洽商發包木造裝潢工程,並 於同年三月二十日議定總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元,由原告承攬 是項工程,原告施工完成並經被告驗收後,被告僅陸續付款壹佰肆拾伍
所示。 二、陳述:被告順通電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通公司)以其餘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各次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 定利率詳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之借款契約約定按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八十十六年七月七 日、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八十 六年十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肆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五計算,自 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劉江碧霞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一日,邀同訴外人官有偉 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伍 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參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百分 之一、六五計算,並按月清償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