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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此偵審程序,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本案經檢察官雷金書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本件不宜給予緩刑: 辯護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刑事辯護狀主張,被告於事發當 時,即先予告訴人柯黃寶猜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協 助就醫,犯後態度應屬良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肜宇 原 告 吳彩雲 被 告 胡霖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柯寶猜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 梁雨安 律師 被 告 林皓雄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第1 項所示之刑,併就拘役部分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肆、被告實行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之電線共10捆,雖未扣案,惟 屬其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公司,基 於任何人不能保有犯罪所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所示之刑,以資處罰。 肆、查被告擔任本件詐欺集團中「收水」之角色,其雖有依指示 向領款車手收取詐得款項再轉交其他成員之行為,然尚無確 切事證顯示其為本件犯行之主導者,衡情應無藉此取得全部 或大部分詐得款項之可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邱奕杰 被 告 李世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連偲妘 被 告 曾順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葉德順 被 告 曾順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