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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楊上立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羅文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69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所示之刑。 ㈥末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 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 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 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 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 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
欄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同為財產法益、被害人數、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洗錢輕罪不併科罰金之說明: 本件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該
所示 之刑。又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落實充分但 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 適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 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廖妍棋 被 告 李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 ,且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將調解金額全部給付完畢,告 訴
所示之刑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 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簡豪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觀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自 明。又上開所謂「附著物及物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12年1月2日22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 之24之前租
。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 酌被告所犯上揭3罪,綜合斟酌3罪間之時間、地點相隔各 僅約2至3個多月、均為施用毒品之犯罪關連性、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