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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素行良好,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應知所悔悟,信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㈤末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 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文 生前籍設臺中巿太平區樹德九街11號(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
。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林文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十一、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第2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九、被告2人犯罪所用之鐵畚箕、鐵條等物,均未扣案,本院審 酌上開物品為一般生活常見用具,且價值不高,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如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開啟刑事執行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載手機2支)。」暨說明三「另臺端於 本署尚有有期徒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判決沒收犯罪所得 Iphone手機25支、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件沒收犯罪所得小 米手機7支皆須依法執行,請辦理人至本署全數繳回,始得辦理 說明二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九、末按,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憑,素行堪認良好,且其年僅19歲,猶有大好前程 ,犯後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被告丁○○供稱本案領取包裹沒有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 345頁、第354至355頁);被告丙○○則否認犯行,本案復無 積極證據足證其2人確有獲得報酬,自無從認被
第1項、第2項所示,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四庭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第1項、第2項所示,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 ㈥被告己○○、甲○○、乙○○、庚○○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被告己○○、甲○○、乙○○、庚○○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
。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