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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就此 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而已,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將 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於原法院,原法院認該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 ○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訴訟代理人 黃 興 隆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本院裁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速大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宗 右聲請人因與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九月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五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與理由顯有矛盾之再審理由,爰提出得使用而未經斟酌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各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惟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上字第一七八六號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以系爭土地為 兩造及其他共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龔思栗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自由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二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