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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014 筆裁判書提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 分,係併執行之,又附表所載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 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所示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惟觀諸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辛)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