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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張健河
所示。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
所示。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 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 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說明。 (三)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 編號2各罪原得易科罰金,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 處罰,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附此敘明。 五、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固已於110年11月15日 執行易科罰金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1頁),但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
所示,並分 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 編號1、3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不同,爰依刑法第42條第4項 及最高法院99年台非367號判決意旨,從勞役限較長者〈即編 號3〉定之)。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如 本判決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相同、手法雷同、犯罪時間接近 等情,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應執行 刑,並諭知罰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振龍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燁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辯 護人固為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 、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損害,暨迄未能賠償告訴人等所 受損害,足徵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略施薄懲以資警惕,方屬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莊明翰 被 告 黃豔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蔡佳芸 被 告 黃豔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