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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諭知抗告人應將坐落前開土地上之地下室及地上一至 三層房屋如原判決附圖紅色所示面積三十公尺部分拆除,核與該土地上之建物係游泳 池者顯有不符,自屬顯然錯誤。原法院因以裁定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所載「地下室及 地上一至三層房屋」更正為「土地上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五日本院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號)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移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 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試院間聲請保全證據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本 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江 進 興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 蔡鏡輝 右聲請人因與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本 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再審,本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 人 丞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決內容詳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