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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理由顯有 矛盾之情事。聲請意旨主張系爭工程合約一般條款第九十三條(即仲裁條款)約定, 當事人若發生仲裁條款所載之爭議,欲提出仲裁聲請時,必須踐行一定之前置程序。 本件提付仲裁之條件既未成就,即不得將爭議提請仲裁。按法院因聲請而指定仲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再審,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傳顯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 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傳顯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 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子石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 月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子石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 月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第三項 已諭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其第四項復諭示上 訴費用由上訴人自己負擔,該第四項諭示亦屬重複,均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第一項前段),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效力及於未上訴之劉烱 峯、乙○○、黃劉鳳美、丁○○、陳吉雄,原審未併列為上 訴人一併審理,亦有未合。另上訴人乙○○,據戶籍登記簿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