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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借款 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適用)、玉山銀行信貸顧客權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74號 原 告 符芳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律師 被 告 謝坤翰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93號 原 告 高松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被 告 三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
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 綜合約定書、撥貸通知書、匯出匯款憑證、帳戶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 告 締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吟潔 被 告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潄芬 訴訟代理人 黃
第二項所示。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
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陳燕鈴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