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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㈠被告詐得相當於775元之載送服務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得易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0.06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驗後 淨重0.26公克)各1包,均為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示施用犯 行所餘,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欄所示之刑,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並綜合斟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 反應其等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羅正道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因故受 傷而前往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下稱旗山醫院)急診,而於 就醫期間,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為仿冒商標商
關於被告力同酉之姓 名記載,應更正為:「力同酉」。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前揭 2次犯行之時間相距短暫,對象不同但手段、目的類似等節 ,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末查,被告陳稱:「黃店長」並未依約給付其報酬等語在案 ,且依目前卷證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因交付本案門號而 獲有利益,自無從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曹宇承 被 告 謝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陳奕成 被 告 張敬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張峻豪 被 告 謝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甲○○於上開時間、地點,夥同己○○、丙○○、 庚○○、辛○○、乙○○等人,基於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 實施強暴之犯意聯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復審酌被告所犯上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罪質均不同,又 被告係於前案保護管束期滿不久即再犯上開2罪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查扣案之安全帽1頂為杜品萱所有、小背包袋繩1條則為劉志 瀚所有之物等節,分別經杜品萱於偵訊、劉志瀚於警詢中陳 述明確(見警卷第86頁、偵一卷第39頁),則上開物品既非被
所示,且就被 告林凱倫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評價其等 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七、按實務上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時,如重罪及輕罪之最 輕本刑均只有「單主刑」時,例如重罪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
所示之刑,並就宣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陳寶珠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蘇建曄 年籍詳卷 被 告 張千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王忠信 被 告 鍾禮臣 何育輝 吳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