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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曹建華 被 告 吳惠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黃琪雯 被 告 鄭㴒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號),經原 告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洪若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洪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 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 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更明。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王震平為前揭各次犯行之 時間距離尚近、手法相類、所犯為同罪質之罪,並考量其各 次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兼衡以刑罰 手段相當性及數罪對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 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馮君傑 法官 李冠儀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郁玲 籍設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0鄰市○街00巷00號(嘉義○○○○○○○
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被告就本案犯行獲取500元之報酬等節,經被告在本院自 陳在卷(本院卷第130頁),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對於本案洗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