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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智恒提起公訴,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
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 (四)不宣告緩刑之理由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
第2項所 示,暨罰金執行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附條件緩刑之說明: (一)按現代刑法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 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 用而定。倘認行為人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不宜為緩刑宣告: 被告及辯護人上訴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然審酌被告本案犯 行,已使如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蒙受不小損害,影響社會 秩序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亦即具 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 83年度台聲字第45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受刑人本件聲明異 議意旨,係其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
所示 之刑。併綜合審酌被告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 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並兼衡公平、比例、 刑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則,依法定其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