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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邱依珊 被 告 徐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撤回其刑
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劉函靈 被 告 徐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撤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㈢查被告蕭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事,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交易字卷 第135頁)。本院審酌被告蕭婷並無前科,本次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坦承
。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刑度,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 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亦未有上訴意旨所稱漏未審酌之情事, 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至被告雖於提起本件上訴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 條件完畢,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案被告陳浩宇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六)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前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儀 指定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 本案被告呂佳儀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志 本案被告陳威志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勝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649號)後,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期許被 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 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