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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郭清漢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第一、二級毒品,竟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所示之刑。 六、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本案未取得報酬(見偵卷第177頁),而依卷內現 存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報酬或有債 務之免除,本院自無庸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庚○○為成年人,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 知悉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
」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 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 事 實 一、陳昇賢(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於民國00 0年0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6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7號 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6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7號 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9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6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7號 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93號 原 告 周媞雅 被 告 陳欣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8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美工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所使用之物(警卷第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第1至3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指查 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
第1 至3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指查 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欄所示之刑。 三、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竑文可預見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 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 戶收取犯罪所得,且經提領、轉匯後會產生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王朝安 被 告 羅明雄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艾銀妹 被 告 羅明雄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