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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黃奕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永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羅恩國 被 告 洪明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林水鴨 林柏宏 林長慶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裴祝梅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朝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天炫 被 告 邱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周詩傑 被 告 陳瑛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愛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童政宏 李佳明
第 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及 理由要領。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依原告聲請調取Costco公司之監視錄影畫面 ,勘驗結果略以: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肇事車輛)於影片時間(下同)00分02秒至00分09秒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翁啓倫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穆信堅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6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及 理由要領。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 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前段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呂承燁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